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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振锋: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24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战略部署。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把中国特色治网之道的政治优势转化为制度优势,并将以制度优势实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构建的治理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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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制度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打造清朗网络空间,需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规定》在第二条对生态治理进行了界定:“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2019年7月2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我国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方针政策和发展道路。《规定》的出台,既是《意见》所提出的“网络法治”举措的重要体现,也是其“全方位提升网络综合治理能力”目标的重要保障。《规定》以八章四十二条的内容,紧紧围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这个核心,抓住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以及监督管理者等关键主体,覆盖网络信息内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服务以及使用等全部流程,从而实现了对“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及“提升网络综合治理能力”的制度化,堪称中国特色治网之道的重要制度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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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制度体系

  网络空间的清朗化,需要治理的法治化。《规定》明确了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网络生态治理模式,详细规定了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是进一步细化了对网络信息内容的分类。《规定》第四条概括性地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规定了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的七类弘扬正能量信息;第六条规定了禁止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的十一类违法信息;第七条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的九类不良信息。将网络信息内容区分为弘扬正能量的信息、违法和不良信息三类,更加明确、细致和全面。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网民的权利与责任。网民(用户)既可能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也可能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该也必须成为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重要主体。《规定》在第二章第四条至第七条,对作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网民的行为作了细致规范;在第四章第十八条至二十五条,对作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的网民的行为,也进行了具体的规范。《规定》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依法依规依约履行责任;网络信息内容所有相关主体,均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是进一步压实了互联网企业的平台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压实互联网企业的主体责任,决不能让互联网成为传播有害信息、造谣生事的平台。《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规定》在第三章第八条至第十七条,进一步细化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主体责任,从机制制度建设、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应用、内容审核、用户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鼓励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并特别要求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通过这些方面,《规定》建立起了覆盖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从业人员、治理机制,以及平台重点环节和技术方案适用的全方位、全流程立体监管体系。

  四是进一步强化了行业组织的治理功能。行业组织作为引导互联网企业(平台)合规发展的自律性组织,具有引领作用和监督作用。《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推动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以制度为行业组织赋能,是网络信息内容综合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03

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新技术新应用进行制度创新

  近年来,网络信息内容生产和制作技术日新月异,互联网平台采取个性化算法推荐成为常态。这丰富了网络信息内容的类型和呈现方式,也带来了许多亟待破解的监管难题。

  《规定》在通过第九条要求平台“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在第十一条规定平台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的具体措施,在第十二条规定平台要优化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第十四条规定加强对本平台广告发布位置和内容的审核巡查,第十七条规定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等。

  《规定》对网络内容生产新技术和新应用给予了足够重视。第二十二条关于发布、删除信息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的规定,对于打击网络黑公关等黑灰色产业链,将发挥重要作用;第二十三条关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的规定,对规范“深度伪造”等网络音视频技术的使用意义重大;第二十四条关于“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的规定,对维护网络生态秩序至关重要。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要求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也令人耳目一新。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清朗事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也关系到所有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遵循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部署,《规定》织密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规则之网,必将有利于更好凝聚社会共识,构建网上网下同心圆,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共同思想基础。

  (来源:“中国法治评论”微信公众号 作者:支振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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