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络传播 > 传播工作 >

谁该为网络谣言买单?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

发布时间:2019-08-02

  近年来,各类网上谣言泛滥,已成为一大顽疾。在不少公共事件中,有关部门要花费大量精力辟谣,而演艺圈一些“大嘴”动辄曝猛料、晒“八卦”,却往往是没有根据的不实之词。这种做法给当事人造成了声誉及其他方面的伤害,“大嘴”们却获得了高流量、高曝光度及其他收益,如此现象理应得到纠偏和遏制。

微信图片_20190802084135.jpg

  在法治社会,无论是演艺界明星、社会知名人士还是普通人,都应享有不被造谣、个人隐私及名誉不被侵害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清白无辜的人成为网络谣言肆虐的受害者。特别要警惕的是,如果发生此类事件,最终买单的是被冤枉的当事人、不明真相的网民和百姓,而造谣者毫发无损,那么网络舆论生态必将“酱缸化”,造成十分严重的社会后果。
  互联网经过多年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受众广泛、影响巨大的公共空间,发言、发帖者言论自由的前提,是对于言论内容的自律,即不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不侮辱他人人格,更不可蓄意通过谣言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从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等活动。互联网不是谣言的“庇护所”,打击网络谣言有法可依,亟待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微信图片_20190802084219.jpg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过网络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将会受到严惩,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对失信者实施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黑名单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从《网络安全法》和国家网信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谁该为网络谣言买单”已有明确的答案。有关部门正通过完善立法和强化执法,对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不实、违反公序良俗信息的行为加强约束,提升违法违规的成本,让更多人清醒意识到,网络造谣要面临沉重的代价,切勿以为造谣“恶小”而为之。
  当然,法律法规的“硬件”管理是制度基础,引导网民全面提升守法意识,推动包括网民发言、信息发布平台在内的网络生态不断净化,是网络言论文明“软件”建设目的所在。唯有在法治框架内,构建严格规范、权责对等的网络言论秩序,才能切实保护每个网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中共河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版权所有     联系我们
      邮编:450008   豫ICP备17047339号  技术支持:大河数字
  • 二维码手机站
  • 二维码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