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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规范网信部门行政执法 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发布时间:2023-03-28

  公正合理的程序,是现代法治的基石。《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将“法治政府建设”视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也指出要“推动社会治理从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覆盖,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新修订的《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近年来网信执法领域取得的诸多改革成果予以确认和巩固,对《行政处罚法》提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出积极回应,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明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杜绝了“以罚代管”“以罚代教”“一罚了之”的处罚主义。首先,《规定》新增网信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的义务性规范,切实保障相对人个人信息合法权益。其次,《规定》创新性地规定,网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营造优良宽松的网络法治环境。通过约谈这一“柔性执法”方式,对轻微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再次,《规定》完善了罚款计算规则,明确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时,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避免重复处罚或多次罚款。
  其二,优化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作为衡量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网信部门的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了优化:一是重新界定“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网信领域行政执法案件的重要证据形式。《规定》明确,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存在于计算机设备、移动通信设备、互联网服务器、移动存储设备、云存储系统等电子设备或者存储介质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对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网信部门应当快速办理案件。这一规定有利于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节约执法资源。三是健全了网信执法听证规则。扩大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将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大的处罚种类,都纳入申请听证的事项范围。延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时间,细化听证程序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为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提供全新途径。
  其三,完善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证据制度。一方面,《规定》中明确网信部门在立案前调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这一规定解决了执法实践中长期困扰执法人员的难题,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节约行政执法资源。另一方面,强调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强调证据与违法事实间的关联性。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必须与违法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否则网信部门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此外,《规定》还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相关的设备、物品,可以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避免证据损毁灭失,为网信部门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提供充足依据。
  其四,建立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规定》明确国家网信部门建立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上级网信部门对下级网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将覆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等方面。
  当前,我国网络治理已经进入新阶段,对网信部门规范执法行为、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规定》积极回应《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回应网信部门行政执法中的难点痛点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网信部门行政处罚制度,为各级网信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在惩处网络违法行为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对于保障和监督网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网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张红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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