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运营商不能成个人信息泄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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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家住北京,“双11”期间在某网络运营商App上订购了一款宽带产品,却在非该网络运营商职工的快递员手上看到了自己个人信息。业内人士认为,网络运营商掌握大量客户信息,在未经涉事客户同意,且未明确告知客户使用方式及目的、范围的情况下,任意提供给第三方公司,不符合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12月6日《法制日报》)

李丽家住北京,“双11”期间在某网络运营商App上订购了一款宽带产品,却在非该网络运营商职工的快递员手上看到了自己个人信息。业内人士认为,网络运营商掌握大量客户信息,在未经涉事客户同意,且未明确告知客户使用方式及目的、范围的情况下,任意提供给第三方公司,不符合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12月6日《法制日报》)

以新闻中消费者李丽为例,通过App订购了一款宽带产品后,快递员送来了相关产品及办理宽带的合约单,这张合约单上有她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证照片、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而且为了确认本人签收,快递员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用手持机器扫描。不难发现,这些显然会埋下消费者信息泄露隐患。

同时,据报道显示,该网络运营商客服人员表示,网络运营商与快递公司是合作关系,签有保密协议。即便如此,在未经涉事客户同意,且未明确告知客户使用方式及目的、范围的情况下,网络运营商将用户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的做法,也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涉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加大消费者隐私泄露的风险。

从法律层面来看,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所以,相关企业没有依法告知客户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于法无据,这也暴露出企业的法律意识淡漠。

网络运营商不能成个人信息泄密者,首先就须履行好相关法律责任。要知道,即便是与第三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但若是消费者不知情,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也更不能成为“免责神器”。从第三方公司来讲,理应认识到此类“保密协议”的违规性。毕竟,涉及用户的个人私密信息,如何使用必须由其本人授权,这也是最为基本的法律常识。

网络运营商充当了个人信息泄密者,也亟待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但是,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的建立,消费者可能并不知情,这也就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好监管检查,推进企业落实好责任,对违规者更须有切实可行的惩治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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