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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点套路和忽悠!两部委推出校外培训合同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2020-06-18

您家孩子报培训班,签过合同吗?

您仔细看过合同的内容吗?

如果培训机构“货不对板”,退费维权难吗?

以后,或许您可以认准这份“示范文本”。

近日,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供各培训机构参照使用,为规范校外培训做出新的探索。

作者供图

《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为该行业首个全国性示范文本,共十一条,充分考虑了中小学生在参加校外培训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涵盖了培训项目、培训要求、争议处理等内容,尤其对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有效规范培训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认准了,以后挑培训机构得注意这些信息!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从合同文本看,这也是一份告知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该关注事项的“教育性文件”。

比如,合同明确甲方(提供培训方)需要写明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与营业执照或办学许可证一致),办学地址(与营业执照或办学许可证一致),审批机关,登记注册机关,办学许可证编号,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线上机构ICP备案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非登记证/营业执照有效期,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一直以来,存在没有合法资质的机构提供培训服务的情况,而有的学员家长并不知道该怎么判断机构是否有合法资质,要求机构出具哪些证明自己有合法资质的证件、资料。“示范合同文本,给培训者提供了一个向家长索要这些资料的材料清单。可以避免家长受没有合法资质的机构所骗。”

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向乙方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线上培训机构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这一规定,是为了减少预付款经营模式带来的退费纠纷,也迫使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吸引学员续费,但仍旧有培训机构打擦边球,违规收费,如把一年收费签四份合同,还有的学员家长则在培训机构打折优惠的蛊惑下,配合培训机构的违规操作。

示范合同文本中明确提到“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培训费用。甲方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当及时向乙方开具正规发票”时列出相关政策规定,是明确告诉家长国家规定,也要求培训机构严格执行规定。

拒绝忽悠 明确退费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示范性合同文本明确了培训退费条款。包括乙方在培训班正式开班前多少时间或开班后多少时间前可提出退学的,有权要求全额退费。并列出由于乙方的原因申请提前退学的,双方可约定的退费方式。这就把退费条款加以明晰,培训机构不能再浑水摸鱼,以事先约定不清晰为由拒绝学员监护人合理的退费诉求。

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董圣足注意到,示范性合同文本提出,机构招生简章或广告中对培训师资和效果等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应当视为要约,而且培训机构相关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显然,这些条款将对机构夸大、虚假宣传形成有效制约,对消费者权益是一种很好的保护。”此外,示范文本有关学员个人信息保护的约定条文,也与《民法典》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旨趣相吻合。

维护培训机构应有权利

董圣足说,从培训机构的角度来看,这次示范文本的制定及发布,也反映并维护了培训机构的应有权利,真正体现了契约精神的平等与理性。示范文本强调对机构自有培训材料和课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激励机构加大原创力度和研发投入,从而促进培训机构实现转型升级。

而且,示范文本相关条款还赋予培训机构可以依法制定适合其自身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要求学员遵照执行,以确保培训活动顺利进行。显然,这对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是一种重要保障。

此外,本次示范文本相对均衡、对等的合同权利义务设置,对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有力保护。当发生纠纷时,培训机构可以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依法处置相关争议事项,从而有效抵御一些非理性过度维权行为可能会给自身利益带来的无谓伤害。

还需当事人积极参与,让消费者理性成熟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说,培训机构作为市场主体,其与家长之间的纠纷、歧义,最终仍然需要以合同为依据的合法渠道解决,于是合同就成为确保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拟定示范文本是朝着深化法治的方向探索,对于规范培训服务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其实也是一种柔性的行政指导行为。不过,这个过程不能仅仅有行政部门的行动,更需要相关当事人积极参与,共同推进。

家长和学员可以关注培训机构是否使用示范文本作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同时参考示范文本尊重培训机构的基本权利。培训机构也可将使用示范文本作为自身合法合规性的显示,获得更多人的信任和更多的客户,同时加强自身规范建设,体现对家长和学生的尊重与负责,从而在学生家长与校外培训机构之间形成更多的共识与互信,构建家长和学生需要的、均衡的校外培训体系。

示范性文本不是万能的。熊丙奇说,如果家长对待签订合同采取无所谓态度,不认真考察培训机构资质,就在培训机构的焦虑营销攻势下,担心报不上班而缴费,那么,就是有格式合同,还是有家长会签订培训机构提供的自制合同。这类家长其实助长了培训机构的违规经营行为,要促进培训机构规范经营,消费者的理性、成熟是极为重要的力量。从这一角度说,示范性合同,也为学生家长提供了一份有用的选择培训机构、维权的指南,会让家长变得理性、成熟。

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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