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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

发布时间:2019-10-13

10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通知》从严格信息披露、规范宣传销售行为、加强第三方网络平台管理、加强销售人员管理、规范服务费支付、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划分等七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应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后,方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商业银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参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执行。

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与其他同类保险产品进行不当比较、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虚假宣传优惠活动等误导性描述。

近几年,中国的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但互联网保险高速发展的同时,还存在销售误导、信息安全、资金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能力不足等风险问题。现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已经超过当时规定的3年施行期限。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今年5月也曾透露,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将及时更新,很快会征求意见。

此次《通知》指出,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下称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确保平台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平台不得参与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或保险中介经营行为。如: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代理查勘理赔、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

2.平台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展示,或作引人误解的对比宣传。

3.平台不得代收保费,保费与其他经营项目费用合并收取的,应做到实时分账至保险机构所属专用账户。

《通知》所指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备案运营主体、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ICP)归属机构不是保险机构,为保险机构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保险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平台从事超出其执业登记范围的保险销售,包括通过宣传推广特定保险产品或发送特定产品链接,获取佣金或与佣金相近的推广费等。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平台变相委托未取得本机构执业证书的人员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平台向未取得本机构执业证书的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

与此同时,《通知》指出,保险机构不得向平台支付保险销售佣金,也不得简单以与保费规模或保单件数挂钩的结算方式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保险机构应明确与平台的分工责任,确保能够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能够完整、准确的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保险机构对利用平台开展的保险销售业务合规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销售,落地北京地区分支机构承保或提供后续服务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也参照上述要求管理。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应认真落实上述监管要求。对于落实不力导致相关业务发生较大风险的机构,北京银保监局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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