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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强制“二选一”将终结

发布时间:2019-08-19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其中在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方面指出,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该项措施将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落实。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网络零售同比增长达21.6%,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攀升至19.6%。一方面,随着新模式、新业态的涌现,电商对于经济的拉动效应进一步凸显。但另一方面,随着行业竞争加剧,部分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垄断措施,致使商家尤其是中小商家蒙受损失,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据新华社5月31日报道,今年“6·18”前夕,有平台仍存在“二选一”现象,并打造了“竞争雷达”,对全网近似商品进行全盘“扫描”,覆盖商家近数十万家。

据不完全统计,期间,至少有数十家知名品牌发表官方声明,表示将退出某电商平台,只在某电商平台销售商品。也有品牌企业多次发声谴责“二选一”行为,并称因遭遇搜索屏蔽、商品限流等“制裁”,企业在某电商平台的销量趋于停滞,造成重大损失。

对此,有电商专业人士分析认为:配合发表官方声明、阶段性下架热门商品等行为,是品牌方面临“二选一”重压下的自保方式之一。品牌商都希望能多渠道发展,不希望成为垄断平台的“棋子”,因此往往只发声明不关店。而与还有协商能力的大品牌不同,更多中小品牌商则只能接受垄断并承受损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在2019中国电子商务大会电商法论坛上曾指出,某一平台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只能跟单平台合作的经营模式是否具有合理性,《电子商务法》第35条已有所规范。虽然针对单平台的归属或者多平台的归属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电子商务法》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就是保护平台内的中小商家,在面对强大的平台经营者时具有自己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不因为自己是平台内的经营者就在很多方面受制于平台经营者,让自己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侵害。

“因此,《电子商务法》的第35条主要是保护中小商家的自主经营权不被侵犯,不被平台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同时,《电子商务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是补充适用的关系,我们要充分尊重反不正当竞争规则的统一性和《反垄断法》在线上线下的统一性。反垄断的认知要归属到《反垄断法》的体系中去,这才能适应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体系的建立。”薛军说。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也曾特别指出,某些电商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滥用市场优势力量,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的案例,此类行为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理念,需要依靠裁判予以规范,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就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印发的《意见》也带来了指向性的表述,明确要“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业内人士指出,随着《意见》的出台与实施,“二选一”这类“一家平台受益、万家企业受损”的垄断与倒退行为或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同时,平台也应持有开放的心态,要将目光聚焦于创新创造,为电商市场营造良好的供给效率、公平包容的经营环境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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